Roclog 遵循的许可协议:
Roclog 遵循 Public Domain 许可。Public Domain 意为公有领域,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修改、分发、买卖以及任何形式的发布,不受限制。但任何派生都应遵循公有领域协议,不可修改。
如果您进行代码的优化和反馈,我们也希望遵循此协议,这是不可变的。
什么是公有领域:
公有领域是人类的一部分作品与一部分知识的总汇,可以包括文章、艺术品、音乐、科学、发明等等。对于领域内的知识财产,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所有权益(所有权益通常由版权或专利体现)。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,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们(此处不考虑有关安全、出口等的法律)。
创立版权制度的初衷是藉由给予创作者一段时期的专有权利作為(经济)刺激以鼓励作者从事创作。当专有权利期间届止,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。公有领域的作品由於没有专属权利人,因此公众有权自由使用它们。
对于公有领域的错误认识:
- 从历史上看,由于对“公有领域”法律定义的误解,会造成许多版权与其它许可书纠纷。绝大多数纠纷不外以下两类:
- 公司机构,它们可以投入僱员,通过谈判和司法系统解决法律纠纷。
个人与组织对于合理使用条款下材料的使用,该条款减少了政府和机构用于寻找违反版权者所投入的资源。
网际网路兴起后,任何人都能在这个世界网路上自由发布已受版权保护的材料。这培养了一个错误但顽固的想法:如果某作品可以免费在网上获得,它就属于公有领域。一旦这些材料在网上发布,它们就可能被免费复制几千几万次。
这些因素加深了一个错误观念:“免费”即意味著“公有领域”。支持该观点的人会说网际网路是对公众开放的领域,并没被任何个人、公司或政府控制,所以网上的任何资源都属于公有领域。该观点看似有理,其实忽略了一个事实:许可权利是独立于分配方式和消费者获得方式之外的(如果某人给了你赃物,不管你是否知道,它还是赃物)。误认为“信息免费”而违反版权已成为某些行业关注的焦点,这些行业的金融架构就基于对媒体的控制上。虽然这些机构在法律上没有过错,但公众对于他们的支持已大大减弱。人们认为它们几十年来通过掌控持牌媒体进行价格欺诈。讽刺的是,很多创作者,比如作家和音乐家在这件事上分为两个阵营,因为一方面他们嫌媒体给的报酬太低,另一方面他们又怕媒体收益降低,更影响了报酬。
事情更有复杂之处:只在网际网路上发布作品的现象已相当普遍。根据美国法律,作者的原创作品即使没有附带正式版权声明,也受版权保护。但通过这一法律时,数字媒体尚未出现,要复制媒介材料并不容易。再加上今天已经很难判断电子作品的哪些部分是原创的,这点当时的立法者也无法想象。理论上说,任何网际网路的发布材料(比如 Blog 和 E-Mail)都受到版权保护,除非有明确放弃保护的条款。(许多人试图将其发布材料的一切所有权和加工权给予用户,但潜在的版权衝突仍然不可忽视。)有不少传统的确认原创的方式,比如自己给自己寄一封信,信中含有作品,信上有带日期的邮戳,而该日期在作品发表前。此类方法对于网际网路已不适用。